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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异地报废的汽车,可由事故发生地按规定回收该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拆解。

  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发动机缸体侧面冷却水道附近敲出一个面积不小于100平方厘米、贯通水道的深洞;发动机缸盖从中部沿横向切断成2截。

  (二)方向机壳体砸裂,裂口长度应不小于10厘米;转向轴管从中部横向切成2段。

  (三)变速器壳纵向侧面或底部敲裂,裂口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厘米,且从外到内贯通。

  (四)前后桥左右两端靠近钢板弹簧支座位置横向切断,前桥和后桥分别切成3段。

  (五)车架纵梁两侧前后钢板弹簧支架附近切断纵梁,横向把纵梁切成3段;对于承载式车身,应当从车身的横向沿驾驶室前车门后支柱前缘位置切断车身,车身横向切成2段。

  (六)客车车身从中部横向切割成两段。

  第十五条 拆解报废摩托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发动机主缸体打洞穿孔,孔的直径不小于5厘米。

  (二)车架从前、后轮中央切割成2段。

  第十六条 拆解各工种必须严格按照该工种操作规程实施作业,注意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拆解完成后要按省经贸委规定样式及时填写报废汽车拆解登记表,并对拆解后的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分别进行拍照,照片应能完整体现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被拆解后的情形,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应清晰可辨,并注明拆解负责人姓名、拆解日期。登记表和照片应存入档案和(扫描存入)福建省报废汽车信息系统,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八条 报废的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罐式车辆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在拆解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下拆解。必要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对其他报废汽车的拆解实施现场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现场拆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场监督拆解,并按照规定拍摄车辆解体后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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