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验收合格的报废汽车,按省经贸委有关规定登记造册,并对整车附号牌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收购站或拆解场为背景进行拍照(照片应能够反映该车辆的基本特征),照片注明验收人、验收日期后,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一联一道存档。存档材料同时(扫描)存入福建省报废汽车信息系统(待该系统建成后执行,下同)。完成以上手续后,报废汽车正式移入报废汽车收购站或拆解场。
报废汽车从报废汽车收购站移入报废汽车拆解场,报废汽车拆解场应填写《福建省报废汽车交接登记表》。
第五条 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车籍登记地交售报废汽车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有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汽车,交售报废汽车时,应向事故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经办人身份证;事故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核对验收,确认无误后退回原件,复印件(除号牌)存底,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收购手续。
报废汽车所有人(代理人)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所有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属于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解体的机动车,还需附机动车解体后的照片,向报废汽车回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第六条 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二条、第
九十五条、第
九十六条、第
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的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将该汽车送交当地有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购,所得款上缴国库。
其他执法机关收缴、没收的不允许上路应予报废的汽车,均须依法送交当地有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购,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