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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6]339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交通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确保报废汽车整车及其“五大总成”不流入社会,杜绝报废汽车上路和非法拼装汽车,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五大总成”指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5个部件总成。

第二章 汽车报废回收

  第四条 汽车达到规定的报废标准,应及时报废回收。其程序是:

  (一)报废汽车所有人向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省经贸委依法进行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下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汽车,经办人(汽车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向经办人出具接受材料清单,加盖公章。

  (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信息查询系统(待该系统启用后执行)对交售的报废汽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进行核对验收,确认无误后,向经办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收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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