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6]339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交通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确保报废汽车整车及其“五大总成”不流入社会,杜绝报废汽车上路和非法拼装汽车,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五大总成”指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5个部件总成。
第二章 汽车报废回收
第四条 汽车达到规定的报废标准,应及时报废回收。其程序是:
(一)报废汽车所有人向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省经贸委依法进行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下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汽车,经办人(汽车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向经办人出具接受材料清单,加盖公章。
(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信息查询系统(待该系统启用后执行)对交售的报废汽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进行核对验收,确认无误后,向经办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收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