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发票管理、车籍转移办法
(一)各地国税部门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经省经贸委备案后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供应二手车销售所需的统一发票和开票软件。
(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法办理二手车籍转移登记手续。各地国税部门应将二手车统一发票票样送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加强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外经贸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贸发局、经贸局)、公安局、外经贸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级经贸(贸发)、公安、外经贸、工商、税务部门要从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根本目的出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对
《办法》规定的二手车经营行为规范的遵守情况,加强监督和引导。对违反二手车经营行为规范的要加强教育,依法严肃查处;对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的,要给予积极支持,搞好服务。
(四)未取得省经贸委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2005年10月1日前已经省经贸委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可继续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但必须于2006年7月1日前依照本通知重新申请并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未经省经贸委批准目前仍在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待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开展业务。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应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
(六)要坚决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对以任何借口干扰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经营,或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经营设置障碍的,要认真核实,依法查处,切实纠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向监察部门和上级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