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
拍卖管理办法》、《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经贸委《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及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现有拍卖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业务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二手车拍卖业务经营范围。
(六)外商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均应按上述第(四)、(五)点办理。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交易信息报送办法
(一)备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经贸委备案;自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向省经贸委备案应登录商务部网站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进行,同时将在线备案材料打印(在线备案时,点击相关“打印”按钮,直接通过与电脑连接的打印机打印)成纸质书面备案材料一式2份,加盖公章后分别送省经贸委和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各1份。
(二)交易信息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按照
《办法》的规定,每月于次月2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前分别登录商务部网站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网址:http://qoscjss.mofcom.gov.cn)填报《二手车购销情况月报表》、《二手车拍卖情况月报表》、《二手车交易情况月报表》、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应于每月4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前在线核对;省经贸委应于每月6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前在线核对完毕,汇总报送商务部。
企业在线填报二手车交易信息时,应同时将填报的报表打印(在线填报时,点击相关“打印”按钮,直接通过与电脑连接的打印机打印)成纸质书面报表一式2份,加盖公章后送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核对;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经核对加盖公章后送1份到省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