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
各设区市(除厦门外)经贸委(贸发局)、外经贸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由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05年第2号令),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
《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与经营主体的设立程序
(一)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具备一定规模的场地,场地具体规模按
《办法》,由所在地城市规定。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所在地已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必须提交由所在市经贸委(贸发局)出具的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意见。所在地尚未制定商业网点规划的,必须提交所在市经贸委(贸发局)出具的是否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意见。
(二)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人应向省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携带原件,原件经核实后退回):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有效房产证明复印件,经营场所系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3、三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并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拟聘用协议。
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包括: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汽车修理工技师、汽车修理工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人事部门颁发的汽车机械专业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