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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五)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省财政厅、原省计划委员会、省卫生厅印发的《陕西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陕财社〔2000〕243号)有关规定,将卫生监督机构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

  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按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其中日常公用经费应参照同类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定额标准核定。

  卫生监督执法业务开展所需卫生监督抽检、专项整治、查办案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奖励、卫生法制宣传和监督员培训、制装等专项经费,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

  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执法装备购置、更新等,应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卫生建设规划,参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和我省的实施意见,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加快房屋基本建设进度。

  (六)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执法装备购置更新、人员培训等项目的实施工作,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

  四、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

  (七)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水平。

  (八)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综合设置的原则,利用现有资源,健全卫生监督技术支持体系,加强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管理。

  (九)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要严格规范技术人员行为,提高技术水平,做好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风险分析与评价、检验出证、技术咨询、技术仲裁和标准起草修订等工作。

  五、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

  (十)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的要求,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网络,提高农村卫生监督水平,维护农民群众健康权益。

  (十一)充实农村卫生监督力量,保障农村卫生监督工作经费,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建立覆盖农村的卫生监督体系。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统筹管理农村卫生监督工作。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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