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一)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不含车辆联营)的单位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无主管上级的持业务章程、资金证明或担保单位证明),个人持身份证、资金证明或担保单位证明,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三十天内办结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车辆联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上述规定向辖区交通运输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初审同意后,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在三十天内核发经营许可证。
(三)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地驻西安地区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原籍地、市运输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按以上规定办理开业手续。
第七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停业、歇业、变更、合并、分立、联营、迁移的,应提前三十天向原批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注销登记。
第八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核定的范围内诚实经营,并在经营场所悬挂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交通部《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与服务对象签定合同。
(三)严格执行交通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经营场所明码公布。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
(四)不得搞地区或部门封锁,不得以垄断、倒卖货源、高进低出、居间盘剥等方式牟利。不得向无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委托运输、配载货源等。
(五)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专用发票,不准私制票据或使用其它结算凭证。
第九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税金和管理费,并定期向核定经营许可证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规定的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