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6年6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标题修改为:“
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货物寄存、仓储、理货、中转、运输信息咨询、配载、联运、物流服务(含海上国际集装箱进出口及内陆中转货运业务)、客运代办、车辆服务、营运停车服务、接车服务等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城六区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所在区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五、删除第六条第二项。
六、删除第六条第四项。
七、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核定的范围内诚实经营,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处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八、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