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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

  (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维护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享受工伤待遇的;

  (八)请求维护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九)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一)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五保户、贫困户以及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接受生活救济的;

  (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纯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及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其经济困难是否认可等详细情况。

  第九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四)行政复议、仲裁;

  (五)办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十一条 公民就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就第(七)、(八)、(九)、(十)、(十一)项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向有关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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