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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
*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修正

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6年3月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保证按期偿还道路建设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包括河滩快速路车辆通行费和外环路车辆通行费。

  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政设施有偿使用管理机构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价格、财政、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在籍机动车辆和进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除部队、武警的专用车辆外,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逾期未缴纳的,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全年报停的车辆可凭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停证明予以免缴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市区在籍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实行年票贴花,进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实行日、月、季、年票贴花。

  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应妥善保管,随车携带并按规定放置在醒目位置,车辆凭缴费凭证通行。

  第七条 车辆通行费的售票工作由指定银行和专门售票点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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