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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实施办法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举行听证会7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

  (一)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名称、地址、业态、规模;

  (二)听证会代表的选择范围和条件;

  (三)听证会代表参加方式;

  (四)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听证会代表可采取自愿报名、单位委派或推荐的方式产生。报名者报名时应当提供身份(单位)证明。听证会代表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在举行听证会5个工作日前确定。

  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代表出席时举行。

  第十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听证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商业网点的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听证会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2个工作日前告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意见,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书面提交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认听证会的参加人员;

  (二)宣布听证事项及规则;

  (三)申请人介绍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有关情况;

  (四)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进行询问;

  (五)听证会代表发表意见;

  (六)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七)参加人对其发言笔录进行核对,确认后签字或盖章;

  (八)主持人作总结。

  第十八条 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结论意见,并送达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为决策、审批的重要依据,同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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