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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6日)修改

太原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实施办法
(2006年4月2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1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改善和调整商业网点布局,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各种商业业态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网点,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拟设立的(含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各类商贸城;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服务网点(含百货店、超级市场、仓储式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和餐饮、服务网点);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回收等商品市场。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听证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应当符合本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第六条 听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则。听证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在其项目立项前,须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听证。

  政府规划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听证,适用《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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