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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对森林资源实施分类经营管理,加强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大力发展商品用材林和经济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谁投资,谁受益。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承包地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源林、防护林、风景林、行道树、古树名木和干热河谷植被的保护和管理,绿化荒山,退耕还林还草。加强护林防火,禁止放火烧山、乱砍滥伐和毁林开垦。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和植物。

  自治县内采伐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免征育林基金。采伐由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征收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畜牧业,重点扶持畜禽养殖专业户,推广科学饲养,推进畜牧业产业化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生产加工、产品营销等服务体系,加强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下,兴建水库、坝塘,完善水利配套设施,提高水利化程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发展水电事业。合理规划电力布局,采取多渠道投资方式,加速电站和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自治县的生产生活用电。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合理确定水价,逐步实现以水养水。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和市全额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水面资源发展渔业。完善各种水域承包责任制,建立健全良种培育、防疫、饲养、捕捞、加工和贮运等服务体系,提高水产品的商品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渔政管理,禁止在江河、库塘中炸鱼、毒鱼和电鱼。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由自治县优先开发利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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