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热区资源和山区自然资源优势,重视山区与坝区的协调发展,实施环境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科教兴县战略,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爱祖国、爱人民、团结互助、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提倡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各族人民的民主权利。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县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各民族公民的国防教育,重视民兵和预备役建设,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