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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市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县因执行上级国家机关调整工资、增加津贴等政策增加财政支出的,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并可以实行自治县津贴。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税收需要减免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税收减免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若需部分变更,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自治县的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应当通过审计,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自治县的财政年度决算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刁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发展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办好幼儿教育和成人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教育,办好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加强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的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县内的高中在招生时,对哈尼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使用普通话教学。少数民族地区的小学,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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