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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活畜交易市场,做好动物检疫和畜禽产品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禁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其留成比例享受上缴省级的比例低于非自治地方和市全额留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重视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做好防汛抗旱和水土保持工作,提高耕地有效灌溉率,不断改善城乡人畜饮水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利、水电建设,满足城乡人民的生产生活用水、用电需求。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设施可以依法承包、租赁和拍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渔业生产,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禁止毒鱼、电鱼和炸鱼。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留成比例享受上缴省级的比例低于非自治地方和市全额留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交通运输事业。重视公路、航运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公路路面等级,加强路政管理,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每年11月为自治县爱路护路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信息产业,加强城镇、乡村特别是边远山区的邮政、电信等通讯网络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旅游业。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保护和开发民族文化、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等旅游资源。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旅游企业,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文化产品。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快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基础,具有民族特色的小城镇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公民到城镇创业和生活。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及外来投资者,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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