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和经济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促进农业产业化和专业化发展。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国土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严格用途管制,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非法占用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荒山、荒地,从事多种经营。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林业。严格保护公益林,大力发展商品用材林和经济林,开展植树造林,有计划地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每年6月为自治县植树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严禁毁林开垦和盗砍滥伐林木,严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广使用沼气、煤、电、太阳能等替代能源,降低森林低价值消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营造的商品林,优先办理采伐手续,允许产品进入市场交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和承包荒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允许继承和转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畜牧业和其他养殖业,重点扶持畜、禽养殖专业户,推进畜牧产业化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草山牧场和畜禽站(场)建设,建立畜禽商品基地。加强畜禽科技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技术指导、良种繁育、饲料加工、疫病防治和产品加工、营销等服务体系,实行科学饲养畜禽,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