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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适时举办全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推行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自治机关可以自主确定少数民族人员的名额和比例,或者实行定向招录,在年龄、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或者采取考试加分等办法予以照顾。并且可以从农村人口中录用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招考录用人员时,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考,并且优先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县的需要,决定和调整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专项经费,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有计划地选送干部职工尤其是少数民族干部到上级机关、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或者到有关院校学习进修,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吸引和鼓励各类人才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参与自治县的建设。对到自治县边远、高寒、特困山区工作或者长期在自治县工作的干部职工给予优待,并对其家属子女在就业、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所辖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中,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为自治县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或者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倡导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加强民族团结,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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