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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县因自然灾害或者执行上级统一的减免税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自治县享受上划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部分返还的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全额返还的照顾。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依照国家规定,享受中央、省、市对民族自治地方和艰苦地区的各项补贴和其他津贴,并且根据自治县财力,可以设立自治县津贴。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健全会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发挥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社会。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优先发展教育。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重视学前教育,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发展民办教育,多渠道筹集资金,改善办学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投资办学或者捐资助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改善学校的教学环境,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族教育,保护少数民族儿童特别是女童受教育的权利。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和民族中学,创造条件设立民族小学。

  自治县所属学校招生时,应当适当放宽对少数民族学生和边远山区学生的录取条件。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推行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教学。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小学低年级,可以实行双语教学。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教育经费增长的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且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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