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生态旅游、民族风情旅游等旅游产业的开发,促进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业,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生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集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新城镇。增强城镇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城镇和集市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上级国家机关安排在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享受免除县级配套资金的照顾,并且享受市在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照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地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方式财政转移支付的照顾,享受市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计算系数高于一般地区7个百分点以上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能保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机关正常运转经费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增加对自治县的转移支付。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省、市调整工资、津贴、补贴等政策增加的财政支出,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设立民族机动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专项经费,并且根据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用于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需要从税收上给予照顾和鼓励的,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