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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坝塘、稻田等水面资源,大力发展水产品养殖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自治县境内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享受市收取的原水费中的水资源费,除省提取的部分外,原则上拨给自治县自主安排的照顾,主要用于自治县重点水源区的生态保护、建设和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以及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等。

  自治县内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省留给自治县的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和市全额返还的照顾,重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扶持水源区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取得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制度,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矿产资源。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国家外,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和市全额返还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本地自然资源。对可以由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应当坚持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地方工业。制定优惠政策,依托资源优势,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尊重其经营自主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和城镇转移。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技术合作。对外贸易活动中,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交通运输和邮政通信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公路、驿道、渡口建设,提高公路等级,加强养护和管理。依法规范交通运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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