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合理开发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进自治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护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推广农业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培育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承包田、地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作宅基地和其他用地。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成材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自治县内森林、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发展林业,对其投资营造的商品用材林,优先办理采伐手续,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保护珍贵稀有的野生动物、植物,合理利用生物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广节柴灶和以煤、电、气代柴,减少森林消耗量。
自治县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加强水土保持,防止生态环境恶化。
自治县为维护生态平衡、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致使地方经济和群众生活受影响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偿。
自治县收取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县自主安排,用于造林和植被恢复,同时享受省、市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耕还林费、护林防火经费等方面的照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畜牧业,重点发展黄牛、黑山羊、撒坝猪和鸟骨鸡等畜禽,建立健全畜禽品种改良繁育、疫病防治、饲料种植加工、技术指导、产品加工营销等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畜禽商品率。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防治水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经营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工程。小型水利设施可以依法有偿转让。依法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