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逐步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施依法治县。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民族政策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突出整村推进、劳务输出、产业开发等重点,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干预行政、司法等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开展国防教育,做好征兵和安置等工作,支持人民武装力量建设,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十三条 自治县内的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