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各民族干部、职工进行培训。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人员应当适当放宽招考录用条件。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内招收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自治县工作的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生活上给予优待,并可以实行自治县津贴。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各民族干部之间,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和歧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提倡办事从俭、移风易俗的新风尚。
第五十五条 每年11月27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
每年白族二月会和普米族吾昔节,全县各放假3天。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