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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科研、科技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加强档案馆、图书馆和文化馆(站)的建设,完善县、乡、村文化基础设施。培养文化艺术人才,扶持和指导业余文艺团体。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文化产业。开展群众性的健康向上的文娱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挖掘、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做好民族图书的出版发行工作,编纂地方史志。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中西医结合。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提高医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鼓励医务人员深入农村为群众防病治病。鼓励集体和个人依法办医、行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降低传染病和地方病的发病率。做好妇幼老年保健工作,重视民族传统医药的研究和应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为各民族群众提供方便、安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完善城乡体育设施,培养体育人才,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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