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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开发药材资源。有计划地采挖野生药材,建立药材生产和加工基地,重点发展当归、秦艽等传统药材生产,开拓药材市场。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严禁无证开采和滥采、乱挖矿产资源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矿产资源时,应当坚持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照顾自治县的利益,保护和改善当地各族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其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全额返回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重视气象、水文工作,改善工农业用水和人畜饮水条件,防治水资源污染,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经营水利、水电工程。鼓励利用河流、水库、坝塘等发展水产养殖业。严禁毒鱼、炸鱼和电鱼。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全额返还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县、乡、村公路建设,提高路面等级。加强路政和运输管理,保障交通运输安全通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邮电通讯事业,加强邮电通讯网络建设,保护邮电通讯设施。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旅游业,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开发民族民间文化、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等旅游资源,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旅游产业,开拓旅游市场。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立项扶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安排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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