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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护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粮食生产,固定耕地面积,培肥地力,完善农田水利设施,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业科技网,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引进和推广农业适用技术。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农户承包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用地。放弃经营的承包地和责任山,由发包单位收回调整。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生物固土工程,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管理。严禁盗伐滥伐林木和毁林开垦,严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采集珍稀野生植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承包国有或者集体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植树造林。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退耕还林地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广节柴改灶和使用煤、电、沼气、太阳能等替代能源,降低森林低价值消耗。

  自治县内采伐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免征育林基金。采伐国有或者集体商品林所征收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畜牧业。实行以家庭饲养为主的多种经营方式,加快发展猪、牛、羊等畜禽养殖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扶持养殖重点户和专业户,发展生态肉羊等特色畜禽养殖。加强畜牧科技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畜禽生产指导、品种改良、疫病防治、牧草种植、饲料和畜禽产品加工和产品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扩大畜禽生产规模,提高畜禽的商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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