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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失效]

  (四)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销售非本厂生产的产品;
  (二)销售的产品因质量原因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三)向不具备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销售产品的;
  (四)向不具备直供资格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或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的经营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及批发单位跨地区采购烟花爆竹原材料时,必须凭购销合同分别向所在地和采购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外定点供货厂家与直供企业、经营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报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内定点供货厂家与直供企业、经营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原材料经营企业应当减少经营环节,提高服务质量,降低销售成本。
  第十六条 每次购买烟花爆竹原材料的数量加上已有库存,总量不得超过储存仓库的核定许可容量。
  第十七条 经由道路运输的烟花爆竹原材料,托运人应当依法凭购销合同向运达地县(市、区)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凭证运输。运输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车辆承运,并由具有资质的押运员押运。跨省异地运输的,应当由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及时将运输品种、数量和路线书面告知出发地和目的地的设区市和省级公安机关。
  货物在启运前,由启运地公安机关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进行签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目的地公安机关应当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收货人在3日内将签注情况反馈原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定点供货厂家应当根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前向拟供货对象所在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烟花爆竹原材料的采购和销售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检测制度。所采购和销售的品种、内外包装、纯度等质量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批号、有效期,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不得购进和销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或经营不符合标准的烟花爆竹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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