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38号 2006年7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江西省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原材料安全经营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
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原材料,是指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氯酸钾(经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使用的)、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以及进入流通领域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第三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对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
第四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应当遵循“定点经营,公平竞争,允许大厂直供,打击非法买卖”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的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环节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活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