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06〕17号 2006年7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十五”以来,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大力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消防安全状况整体上有较大改善,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初步遏制。但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公共消防安全基础仍较薄弱,消防安全责任制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还未完全落实到位。为全面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消防安全,促进和谐平安江西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
(一)切实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要尽快制定、修订消防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支持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消防安全监管职能,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职责;建设部门要按现行职责加强对消防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管;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城市规划部门要严格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司法、劳动保障、科技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就业培训和科普工作内容;市政、通信等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的维护管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工作的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依法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加强消防工作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财政投入,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所需经费。要根据财力情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消防业务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防业务工作任务增加和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相应增长。要根据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字〔2004〕300号)文件,制定我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具体标准。要采取措施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历年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省政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