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边境检验、检疫工作和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社会保障事业,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各民族干部,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确定当地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招考录用条件。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挥外来干部和技术人员的作用,鼓励各类高素质人才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并可以实行自治县津贴。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族人民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增进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外来干部和当地干部之间的团结合作,共同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作贡献。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