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计算的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加,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民族教育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补助,保证适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对考取国家重点大学本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办好教师进修学校,鼓励教师自学和在职进修,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培养一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做好农业适用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和培训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办好科技培训中心和各类科技培训班,重点对基层干部、退伍军人和农村青年进行适用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事业。加强城乡文化馆(站、室)、图书馆等文化设施建设,培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和名胜古迹。收集、编译和出版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编纂地方史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民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和医疗救治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和执法监督体系。做好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