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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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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产业为支撑,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和优势产业,巩固发展水电、林产、畜牧、橡胶、茶叶、甘蔗等骨干产业,培植文化、旅游、商贸、矿产等后续产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从事开发性生产和专业化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建立、完善土地交易市场。农村居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征用土地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水源林、风景林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推广节柴改灶和替代能源,减少森林的消耗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以猪、牛为主的畜牧业。加强对草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行人工种草养畜和草场分户承包经营。改革放牧管理制度,改善饲养条件,推广科学养畜,建立健全疫病防治、良种繁育、饲草改良和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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