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教龄达2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机构和培训中心,提高科技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做好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基层干部、农村青年、退伍军人和专业户进行适用技术培训,发挥乡土人才的作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电影、档案和图书事业。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发掘、整理和研究民族文化遗产,优待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和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编纂地方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民族文化产品,开展对外交流,促进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防治,加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重视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完善县、乡、村医疗保健网,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逐步改善他们的待遇。鼓励集体和个人依法办医、行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彝医、傣医和其他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整理和应用,保护和开发药材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医疗和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取缔假药、劣药和非法行医。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体育运动和全民健身活动,提高竞技运动水平,增强人民体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