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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县享受上划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部分返还的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全额返还的照顾。

  自治县征收的所得税增量部分,享受市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应当设立民族机动金和民族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其在预算中的比例。

  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民族补助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时,遇有自然灾害和重大政策因素造成财政减收增支,不能自求平衡时,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应当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如需部分调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规划、管理和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重视学前教育和成人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增加教育投入,扩大对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的补助范围,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自治县高中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积极推广使用普通话,对不通晓汉语的农村小学,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改善教师的生活待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视师资培养,为教师在职培训和进修创造条件。鼓励教师到山区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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