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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农业为基础,优先发展矿电、蔗糖、烤烟、畜牧、旅游等支柱产业,重点培育林果等后续产业,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业适用技术的推广和服务工作,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承包地未经批准不得作为宅基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

  自治县农村村民的建房用地,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劣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村民建盖住房的人均占地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国有农(林)场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利用纳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林下资源,严防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禁止乱砍滥伐和毁林开垦,鼓励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控制林木采伐量,推广节能环保型燃灶和替代能源,减少森林消耗量。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貌景观的保护和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建设。因执行天然林保护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畜牧业。稳定和发展猪、牛、羊生产,积极发展禽蛋生产,鼓励和扶持规模养殖户。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速草山、草场建设,健全和完善良种推广、疫病防治,饲料及畜产品加工、产品营销等服务体系,加强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科学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实施水土雹持工程,防治水土流失。加强山区水利设施建设,改善农田水利灌溉和城乡人畜饮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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