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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维护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在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健全农业技术推广、科技教育、信息技术、经营管理等服务机构,发挥县、乡、村科技培训中心的作用,有计划地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为农村经济建设培养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对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推广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图书、档案等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设施和文化队伍建设,培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发展文化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历史文化遗产。编纂地方史志。保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和烈士陵园。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医疗卫生网,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做好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民间传统医药的发掘、整理和应用,鼓励集体、个人依法办医、行医。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体育事业,积极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和全民健身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项保障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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