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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县的商业、医药、供销等流通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优惠照顾。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开展对外经济贸易,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边境贸易,并享受国家和省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照顾。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帮助下,根据当地实际安排地方性基本建设项目和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村寨建设和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有计划地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的城镇和村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生活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项目和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旅游业,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具有民族风情、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的旅游项目和特色商品,鼓励兴办旅游服务企业。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制定自治县的财政管理办法,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财政享受国家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和民族优惠政策的照顾。

  第三十七条 在自治县财力不能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和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县的转移支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安排使用国家给予的各项扶持专款和补助款,对国家下拨的各项扶持专款和临时性民族补助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增加扶持贫困人口发展的资金,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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