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完善水利基础设施,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各类水利工程,发展水产品养殖业。
自治县收取的水资源费的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市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利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县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引进人才、资金、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在自治县开发自然资源兴办企业的,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利用本地资源,重点发展以农副产品、矿产品原料为主的工业,有计划地发展水电、煤炭、建筑建材和农机具修造业,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手工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在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经济、技术交流与经济联合。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机关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县的自治权,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从事开发性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外来的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在落户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扶持下,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县、乡、村公路建设,提高路面等级,加强公路养护。规范运输市场,发展民间运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加快城乡和边远山区邮电通信网络建设,保护邮电通信设施。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商业和民族贸易,鼓励和扶持农民经商,鼓励城镇人员到山区参与集市贸易,发展个体运销户,促进商品流通,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