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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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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当地实际,以市场为导向,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调整产业结构,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发展特色农业和优势产业,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推进经济发展。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鼓励和扶持专业户、联合体从事开发性生产,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推广良种,扩大复种指数,提高各种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加强基本农田地的保护,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责任山属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大力发展用材林、经济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薪炭林、速生丰产林和亚热带水果林,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林政监督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严禁毁林开垦,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林产业,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林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对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营造的商品用材林,优先办理采伐手续,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畜牧业,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和发展农村兽医防疫网,搞好疫病防治。建立和完善良种繁育、饲料加工、产品运销等服务体系,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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