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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4月1日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7月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1月13日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6年6月1日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哈尼族、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思茅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傣族、白族、拉祜族、傈僳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宁洱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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