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延长对本市家禽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沪财预[2006]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扶持、稳定本市家禽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继续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对本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沪财预[2006]10号、沪价费[2006]6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