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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省范围内物管主任考核工作。
  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物管主任考核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我省实行物业管理区域主任责任制。

  物管主任对所任职的物业管理区域负有依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授权实施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向受托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委派一名物管主任。
  对于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邻的若干个居住物业管理区域,每一名物管主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的总和一般不应超过10万平方米。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委派物管主任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其物业管理区域属地的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物管主任执业备案材料。
  (一)经理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物管主任委派(任命)书复印件。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赋予物管主任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楼宇管理、日常维修、清扫保洁、绿化养护、门卫保安、卫生消毒、车辆管理、依法制止违规装修和违章搭建等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二)制订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服务的详细计划和方案,保障物业使用的方便、安全,保持物业及其设施完好、环境优美、公共秩序良好;
  (三)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行为,及时处理管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
  (五)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六)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应立即依法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对业主之间、使用人之间及业主与使用人之间在物业使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
  (八)物业管理企业赋予物管主任的其他职责。
  物管主任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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