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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药品标准中“甙”改“苷”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药品标准中“甙”改“苷”事宜的通知
(京药监注〔2006〕74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国家药品标准中“甙”改“苷”事宜的通知》(国药典中发[2006]286号)的规定,凡国家药品标准中涉及“甙”字的表述均应以“苷”字替代;此前类似情况不论是否已做文字改动,均属有效。自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起执行。请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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