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号牌拍卖办应当在机动车牌号公开竞拍前审定竞价规则和拍卖流程,监督落实拍卖发放会场布置、竞价牌发放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机动车牌号公开竞拍现场应当进行全程录像,由市行政监察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共同负责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机动车牌号拍卖成交后,拍卖人与买受人当场签订《机动车牌号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当自《机动车牌号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款银行缴纳拍卖成交款项;逾期不缴的,由拍卖人收回该机动车牌号重新拍卖,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拍卖人应在每次拍卖结束5日内,将实际拍卖成交的机动车牌号书面通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车管所核对无误后,对已拍卖成交的机动车牌号解除锁控。
第十四条 机动车牌号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机动车牌号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入户上牌手续,逾期视为弃权,由车管所收回机动车牌号并转入下期拍卖,不予退还成交款项。车管所审核买受人提交的《机动车牌号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款项缴款凭证及机动车注册登记资料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将《机动车牌号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款项缴款凭证归入机动车档案。
第十五条 竞拍所得机动车牌号以《机动车牌号拍卖成交确认书》登记确认的买受人为使用人,严禁转借、倒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收回竞拍所得牌号,竞拍款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竞拍所得机动车牌号使用权自购买之日起,至该机动车转移、报废之日结束。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和国家对机动车号牌式样和内容进行调整等情况,竞拍所得机动车牌号的使用权自动终止,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条件收回。
第十七条 拍卖未能成交的机动车牌号,由市号牌拍卖办收回,放入下一次拍卖发放的号牌库。期满一年仍未拍卖成交的,由车管所收回,按正常程序供群众随机无偿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