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开拍卖部分小型机动车牌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2006]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公开拍卖部分小型机动车牌号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兰州市公开拍卖部分小型机动车牌号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满足群众合理需求,规范我市小型机动车牌号公开拍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牌号拍卖工作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参加小型机动车牌号竞拍,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在本市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单位不得参加竞拍。
第四条 参加小型机动车牌号竞拍,应提前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竞拍登记手续,并经车管所审核批准,持车管所核发的机动车受理凭证到指定拍卖机构交纳竞拍抵押金后,按公告日期参加竞拍。
第五条 公开拍卖发放的小型机动车牌号数量不超过小型机动车牌号总量的20%。未列入拍卖范围的小型机动车牌号,一律按规定通过计算机选号系统供群众随机选择,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选号费用。
第六条 小型机动车牌号拍卖所得收入由财政专户储存,统一管理,用于城市建设管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支出。
第七条 小型机动车牌号公开拍卖发放,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
第八条 当月公开拍卖发放的机动车牌号,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负责于每月5日前确定,并以明细表的形式交付市号牌拍卖办。对于确定拍卖发放的牌号,车辆管理所应当全部予以锁控。
第九条 小型机动车牌号拍卖工作由市机动车牌号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拍卖机构承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进行。拍卖机构每月15日前,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具体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牌号以及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