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发改委、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关于信用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0日)废止海南省发改厅、海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海南省信用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6年10月9日 琼发改收费[2006]1452号)
各信用评估机构:
为规范信用评估收费,根据《
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97号令),结合我省信用评估费用支出等情况,经研究,现就海南省信用评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每宗最低2000元/家,最高不超过15000元/家,具体收费标准由信用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标准内协商议定。
二、收费原则:应本着双方自愿,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不提供服务,不得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其它事项:各信用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
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