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公布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三)组织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评审、发证等工作;
(四)发布相关信息等。
第九条 申请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三)材料或产品符合国家、省颁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四) 材料或产品应检测合格,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保证配件的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材料或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企业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申请,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三)科技成果鉴定书或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四)进口产品应出具商检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技术(产品)相关的质量标准;
(六)企业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七)技术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资料;
以上材料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后,保留复印件。
第十一条 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生产企业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按企业标准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标准必须报送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重要产品标准,应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产品质量必须经已通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 由国内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由企业或地区总代表负责申报认定;从国外引进的科技成果,由国内总代理或地区总代理申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