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海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琼府[2006]29号文)文件精神,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我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现将《海南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海南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限制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砖以外的,具有节能、利废、轻质、高强等特点,隔音隔热等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效率或能耗指标达到或接近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是指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机构确认并颁发新型墙体材料证书的活动。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是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税费政策的依据。
第五条 实行认定管理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由海南省建设厅不定期公布。海南省省内企业及省外企业在海南代理机构可自愿向海南省建设厅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六条 海南省建设厅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进行管理,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参加,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海南省建设科技委员会(省建设科技委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海南省建设科技委员会在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中的职责是: